各中心校,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和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双减”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豫体〔2022〕17号),结合济源实际,研究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25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济源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以培养兴趣爱好,传授体育知识和提升体育技能,发现体育人才为目的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准入条件
在济源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
(二)具有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充足稳定的开办资金;
(四)具有与所开办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材料等;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及设施器材;
(七)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党组织建设
培训机构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保证党组织在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四、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3.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业务、组织形式等组成,非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济源市**街道(镇)**篮球培训中心;营利性一般表述为:济源市**街道(镇)**篮球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应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五、场所设施
(一)培训场所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并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培训机构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2.场所面积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培训场所总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4.培训场所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设施器材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国家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安全保障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 环保、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培训场所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等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在重点部位配备视频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视频保留时长不得少于90天。
2.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 伤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 培训项目,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
3.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 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
4.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实行培训人员健康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
5.培训机构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3.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
4.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每10名学员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三)人员管理
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培训机构要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七、培训内容
(一)培训机构应以“健康第一”“以体育人”为目标,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体育运动项目和体育活动的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要求和“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
八、收费管理
(一)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二)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备案,设立预收费资金专用账户,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风险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保证金额度实行动态调整,并报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经示范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
(二)办理审核手续:培训机构办理名称预先保留后,按照规定向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意意见书”。
(三)办理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取得“同意意见书”后,根据属性向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十、附则
(一)本指南实施前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按此指 南重新审核登记。
(二)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潜水、滑雪等) 的校外培训机构,除须符合本标准的各项规定外,必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购买专门保险。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三)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参照本指南执行。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流程
2.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3.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