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40701435/2022-00178
主题分类:
体育
发布机构:
教育体育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标  题:
​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政策解读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2.河南省委、省政府“两办”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的通知》(豫办〔2021)28号)。

3.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两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区办〔2022〕12号)。

4.国家体育总局《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和《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豫体〔2022〕17号)。

二、出台目的

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工作,落实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提升中小学生体育素养,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三、制定意义

规定了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条件,划定了体育类校外培训范围,明确了审批部门、审批流程、监管部门,为规范我区体育类校外培训行为提供了依据。

四、主要内容

《济源示范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共十项:适用范围、准入条件、党组织建设、机构设置、场所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收费管理、审批登记、附则。

第一项适用范围共1条,明确了制定背景和本标准适用范围及属地管理性质。明确培训机构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体育类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二章准入条件共8条,明确了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需的8项要求,包括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第三章党组织建设共1条,要求培训机构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

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制定章程和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章机构设置共4条,对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开办资金、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场所设施共3条,对设立培训机构的场所、楼层、面积明确具体要求,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第六章从业人员共3条,对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教学人员需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每10名学员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七章培训内容共3条,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

第八章收费管理共2条,要求体育类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应在本市开设唯一的预收学费专用监管账户,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九章审核登记共3条,明确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 (市、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章附则3条,明确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参照本指南执行。确定本指南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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