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施济源示范区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决策、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教育督导工作机构,委员会办事机构是济源示范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以及纪工委监察工委(巡察办)、党工委组织部、党工委宣传部、党工委统战部(民宗局)、党工委政法委、党工委编办、督查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审计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示范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示范区分管教育工作的管委会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和教育体育局局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总督学担任,成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委员因职能变更或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时,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示范区教育督导重大政策,审议示范区教育督导重大事项,建立督政、督学、评估监测等重要制度。
(二)统筹指导示范区教育督导工作,协调推进管委会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
(三)对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教育重大决策情况及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行监督。
(四)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统筹指导示范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六)聘任示范区管委会督学、特约督学。
(七)发布示范区教育督导报告。
(八)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助筹备委员会会议,负责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执行委员会决定。
(二)拟定示范区教育督导规章、政策和工作规划,负责实施教育督导报告、监测报告的发布工作。
(三)对示范区相关职能部门和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进行督导。
(四)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
(五)协调组织参加国家、全省组织的教育质量和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统筹整合、协调实施教育工作和学校办学的检查验收。
(七)鼓励支持、管理指导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参与教育评价工作。
(八)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督学队伍的培训、管理和服务。
(十)承办管委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主任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由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后,提请管委会决定。
第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可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第九条 需要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列出议题,经委员会主任审定后,提请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因情况特殊,也可书面分送委员阅审,由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委员阅审的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 根据委员会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送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第十一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例会,也可以视情况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委员会名义发文,由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签批使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主要用于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和对外联系,由督导委员会副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批使用,印章均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